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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1 一般规定


8.1.1 配建充电设施的汽车库、停车场,其分类、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设置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、《汽车库、修车库、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67和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GB 50116等的规定。
8.1.2 建筑物内的充电设施应与建筑物统一进行消防设计。建筑红线内的室外充电设施宜与就近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;当无法共用时,应单独设消防设施。电池更换站应独立设置消防设施。

条文说明

8.1.2 建筑物内的充电设施是建筑物内的用电设备,需根据建筑整体情况统一进行消防设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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